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7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於98年9月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007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37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