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76號原告 王國新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