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王祝三 被告 陳王玉蘭
嚴崇仁 嚴永祿 嚴玲玲 嚴玫玫 嚴瓊瓊 王瑞芹 王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於起訴狀所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被告陳王玉蘭等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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