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世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4年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①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17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4月確定;③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39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4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6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24號裁定撤銷,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於106年12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四、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50號),且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9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