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強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潘志強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1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26日等情,亦有前揭法務部矯正署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