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 蔡銘源 被告 蕭慶斌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2,398.18元,折合新臺幣4,296,321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3年5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45元計算,計算式:132,398.18×3
2.45=4,296,32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