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原告 游宗興 被告 袁惠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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