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8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思涵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醫偵字第16號、113年度偵字第6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思涵犯公然侮辱罪,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思涵與被害人有糾紛,欲表達心中之氣憤,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不堪之字眼當場辱罵被害人,實屬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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