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憶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原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原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另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及友邦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