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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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吳雪燕 被告 謝堯順
吳姵萱 陳鵬 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堯順、吳姵萱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吳雪燕對渠等及同案共犯即被告陳鵬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汪郁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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