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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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 吳家豪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權人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煒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500元,並於每年3月份增加清償年終獎金8,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380,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9,881元(已包含本薪、加班費、津
貼等,未扣除勞健保),年終獎金約12,000元至24,500元等情,有和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至7月薪資明細等可資為證,可認其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11,381
元,雖稍逾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元,惟債務人居住於母親 郭香 名下房屋,郭香每月須繳納房貸約9,000元,且郭香無固定收入,同住之妹妹 吳秉純 現為臨時工,同住之表妹 郭菁鎔 為低收入戶,須扶養4名子女,無力再分擔任何費用,故家庭生活開銷全由債務人與其父 吳龍標 分擔,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吳龍標與吳秉純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低收入戶證明書、吳秉純與郭菁鎔之民事陳報狀、本院102年9月13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憑,而房貸9,000元已由父親負擔,則債務人自須負擔其他家庭生活開銷,衡情並無不當,所酌留之數額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於每年3月份增加清償年終獎金8,000元,相當於102年度發放獎金24,500元之3分之1,有本院102年10月4日調查筆錄在卷足參,堪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又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稽,故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0元。再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約為698,659元,而期間債務人自身必要生活費用約245,856元【以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24=245,856】,扣除後餘額452,803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380,000元,顯逾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而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甚明。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陳報債務人陳報之收入狀況27,436元,已與以往平均37,854元相差萬餘元,有無隱匿收入狀況之情形應予查明。且債務人每月陳報之每月水電費用過高,應再減少支出並增加收入,以提高還款成數,始能認為公允等語。
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更難以預測,再者,年終獎金或其他業績獎金係企業顧主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外給予員工之不特定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即無法發放獎金,自難以不確定之收入,認定為更生方案之還款來源。經查,債務人101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約41,569元(加計年終獎金),惟102年度起因公司訂單減少致薪資數額降低,102年1月至7月份平均收入為29,881元(未扣除勞健保),年終獎金須視營運狀況發放,無最低保障數額等情,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和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薪資明細等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之薪資已較101年度減少甚多,無隱匿財產或收入狀況之慮,再參諸債務人同意每年提出年終獎金8,0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約去年度年終獎金之3分之1,倘公司營運未如預期,致年終獎金減少,債務人仍可順利履行更生方案,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故債權人之主張,尚難憑採。
㈡債務人居住於母親郭香名下房屋,每月房貸須繳納約9,000
元,因房貸已由父親負擔,而債務人之妹吳秉純長期工作不穩定,故由債務人負擔其他之家庭生活開支,業如前述,屬生活必要費用範圍,自無不妥。況債務人所列舉之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可能因突發情事、物價波動而受影響,各項支出間互相調整支應,亦屬合理。債權人認為債務人仍未撙節支出,無非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惟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之主張,並無足採。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每月已將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已盡力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其更生方案。是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8,500元。││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份,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000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035,534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1,380,000元。││4、清償成數:22.86%││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72期│年終獎金││├──┼──────┼─────┼────┼─────┼────┼───────┤│一│台北富邦商業│649,329│10.76%│1,991│861│148,518│││銀行││││││├──┼──────┼─────┼────┼─────┼────┼───────┤│二│兆豐國際商業│257,993│4.27%│790│342│58,932│││銀行││││││├──┼──────┼─────┼────┼─────┼────┼───────┤│三│玉山商業銀行│316,473│5.24%│969│419│72,282│├──┼──────┼─────┼────┼─────┼────┼───────┤│四│台新國際商業│521,913│8.65%│1,600│692│119,352│││銀行││││││├──┼──────┼─────┼────┼─────┼────┼───────┤│五│冠圓資產管理│2,063,772│34.19%│6,325│2,735│471,810│││顧問有限公司││││││├──┼──────┼─────┼────┼─────┼────┼───────┤│六│中國信託商業│527,819│8.75%│1,619│700│120,768│││銀行││││││├──┼──────┼─────┼────┼─────┼────┼───────┤│七│萬榮行銷股份│877,941│14.55%│2,692│1,164│200,808│││有限公司││││││├──┼──────┼─────┼────┼─────┼────┼───────┤│八│富邦資產管理│134,100│2.22%│411│178│30,660│││股份有限公司││││││├──┼──────┼─────┼────┼─────┼────┼───────┤│九│金陽信資產管│208,372│3.45%│638│276│47,592│││理股份有限公││││││││司││││││├──┼──────┼─────┼────┼─────┼────┼───────┤│十│華南商業銀行│54,160│0.9%│166│72│12,384│├──┼──────┼─────┼────┼─────┼────┼───────┤│十一│大眾商業銀行│423,662│7.02%│1,299│561│96,894│├──┴──────┼─────┼────┼─────┼────┼───────┤│合計│6,035,534│100﹪│18,500│8,000│1,380,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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