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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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永煌指定辯護人李佩娟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永煌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