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顏瑞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7月10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
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3年7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3年11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可稽,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