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953號債權人 黃明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荐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本件支票發票人係捷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柯荐藍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聲請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