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洪本人債務人 王柏琇
一、債務人洪本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依附表編號一與編號二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王柏琇給付之。
二、債務人洪本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依附表編號三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洪本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王柏琇給付之。
四、債務人如對上開三項給付內容不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