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4月2日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
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日起至113年4月2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為年息3.47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7年8月1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
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128,200元外,並應給付自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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