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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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0號聲請人豐帝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應以其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惟聲請人並未陳明其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命聲請人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有向該管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相關之清算程序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等。惟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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