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07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3074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372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