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除去妨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告 蕭乃榮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被告 梁聖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榮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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