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鑑字第1371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18號被付懲戒人 賴孟卿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賴孟卿申誡。
事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賴孟卿任職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78年11月1日至83年7月31日擔任技佐、83年8月
1日至89年6月30日擔任技士、89年7月1日起擔任醫事放射師迄今。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發現 賴員 兼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宙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及相關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
(一)違法事實: 查賴員 兼任二家公司董事情形如下:
1.96年6月11日起兼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
,該公司經營人為其先生,個人係因家族需要掛名董事職務,惟未涉入該公司經營亦未領取報酬(證1),已辭去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證2)。
2.91年4月29日起兼任宙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該
公司經營人為其先生,個人係因家族需要掛名董事職務,惟未涉入該公司經營亦未領取報酬(證3),已辭去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證4)。
(二)相關責任認定: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查被付懲戒人賴孟卿兼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宙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於知悉該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立即向上開公司辭去董事職務並已完成登記。
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104年8月21日召開
104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請賴員列席說明其兼職情形,賴員表示知悉掛名擔任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宙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依所提供資料所示,未實際參與上開公司經營亦未支領任何報酬,賴員知悉其兼職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後,亦立即向上開公司請辭董事職務並完成登記。經該院員工考績(核)委員會委員審慎討論後決議,考量賴員違失情節尚屬輕微,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不予停職續依法移付懲戒(證5)。
三、綜上,本案被付懲戒人賴孟卿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請本部陳轉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19日函。
證2.臺北市政府104年5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4410700號函。
證3.宙宸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19日函。
證4.臺北市政府104年5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4410900號函。
證5.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4年度第1次員工考績(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證6.99-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賴孟卿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5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賴孟卿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事放射師(89年7月1日起擔任迄今),於任職期間之91年
4月29日、96年6月11日起分別兼任宙宸股份有限公司、泓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經審計部清查而得悉上情,乃先後辭卸上開兼職並完成登記。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教育部檢具之相關書證(如事實欄所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10年追懲期間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以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薪酬等情,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賴孟卿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