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文德 被告 鍾名媛
李崧韜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