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告 陳顏惠吟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 陳健一
陳秀宜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臺中市○○區○○段431之0地號、432之0地號、462之0地號、463之0地號、464之1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4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