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918號聲請人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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