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郁英即 林淑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系從何年月日起算?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