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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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人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柏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清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簽章(到院補正,或寄來簽章完畢之起訴狀1至3頁亦可)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