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783號債權人 姚金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素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經查狀付之收據影本觀之,僅有利息及遲延利息之記載,並無違約金之記載,如有錯誤請具狀釋明)
二、釋明所請求之利息與遲延利息之利率係合計百分之二十亦或各百分之二十,請具狀釋明更正。
三、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四、債務人林素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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