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債權人 沈秉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維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後起算)
四、就請求金額20,500元部分,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