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凌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凌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凌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凌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4年4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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