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因與相對人 游振興 即 游献洲 之繼承人等八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