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378號債權人普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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