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請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璿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本票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金額
「146,771元」與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所載尚欠「56,771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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