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7593號被告乙○○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號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ROLEX」及圖,為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零組件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詎其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竟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網路上,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買受擅自使用上開商標於其上之仿冒商標手錶,並自民國97年9月2日起,在臺中市○區○○里○○街○○○號4樓之2號住處,以帳號「Daniel1213」登錄「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公開刊登拍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讓不特定上網瀏覽之顧客相互競標,待顧客得標,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再以郵寄或當面交付之方式,將拍得仿冒商品交予該得標顧客。嗣經員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並向其購得上開仿冒商標之手錶1只而查獲。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乙○○坦承於上述時地、張貼拍賣手錶及出售本件手錶等情。(二)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網路拍賣畫面列印資料、扣押筆錄及扣案之仿冒手錶1只及該手錶之照片,上述帳號基本資料及該帳號之登入IP查詢資料。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罪嫌。扣案之仿冒手錶1只,請依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趙淑敏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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