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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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2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林琨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琨皓於110年07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07月01日起至113年06月30日止。詎料債務人林琨皓於111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郵局存款利率表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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