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人 王燮蘭 與甲○○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若為繼承,請提出(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