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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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清明 即上士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清明即上士食品行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