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85號上訴人 蔡純宓 (原名 蔡純臻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複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上訴人 陳政璋 訴訟代理人 黃石萬 被上訴人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原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佳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