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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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85號上訴人 蔡純宓 (原名 蔡純臻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複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上訴人 陳政璋 訴訟代理人 黃石萬 被上訴人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原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