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9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潘進
邱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所為101年度基簡字第961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關於「地號965、權利範圍220分之2」、「地號966、權利範圍220分之2」、「建號652、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號、樓層面積合計88.06、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地號965、權利範圍220分之1」、「地號966、權利範圍220分之1」、「建號652、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號、樓層面積合計76.11、權利範圍2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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