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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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張根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旺璟企業有限公玉山銀行基隆分行│102年6月15日│65,080元│BA0000000││││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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