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武 債務人黃裕武
一、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權人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裕武給付之。
債務人東霖興業有限公司、黃裕武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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