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隆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