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9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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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9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服務單位、郵局開戶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每月可領取薪資及存款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麗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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