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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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84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潔瑩 間聲請給付電信費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潔瑩(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電信業者電信費經數次催索皆未清償,現由聲請人受讓此債權,因與相對人有協商洽談之餘地,且逕行起訴亦有過於耗費司法資源之虞,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

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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