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劉映伶
劉源璋 被告 吳美蓁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