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64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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