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陽明 (原名: 許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參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肆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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