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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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二)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更(二)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美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蔡晉祐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6號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96號、第27377號,96年度偵字第2685、3333號、96年度偵字第1127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及甲○○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連續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甲○○犯幫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 梁謦麟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林道旺 (綽號「小林」)為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乃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林道旺與在○○○區○○○○道法負責介紹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假結婚,梁謦麟復與 黃琦 丹(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概括犯意聯絡,在臺灣地區之報紙上刊登「赴大陸旅遊工作一個月,3-8萬元」廣告,而後向前來應徵之臺灣地區人民以提供機票、旅費及結婚後得收取人頭老公費新臺幣(下同)3萬元、人頭老婆費8萬元為誘因,使臺灣地區人民同意至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假結婚。梁謦麟又負責代辦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所需文件,再由乙○○、梁謦麟等人負責接、送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等工作,由梁謦麟、林道旺、 黃琦丹 與 陳世明 (已歿)帶領臺灣地區人民至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假結婚。林道旺再將大陸地區人民給付之仲介費部分交由乙○○、梁謦麟、黃琦丹朋分。另甲○○與梁謦麟係男女朋友關係,甲○○即基於幫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於92年間印製「兩岸姻緣一線牽,真心誠意、履約保證、正派經營、負責服務,甲000000000000、 黃綺丹 0000000000」之名片發放,並於92年3月1日載送黃琦丹及附表一編號1-3所示臺灣地區人民 陳龍榮 、 廖穗強 、 陳清泉 至機場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假結婚,復於前一晚將承租之高雄市○○區○○街○○號提供予陳龍榮、廖穗強、陳清泉過夜。自92年3月1日起至92年10月20日止,連續由黃琦丹、梁謦麟、陳世明、林道旺帶領如附表一臺灣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各於如附表一到達大陸地區時間欄所示時間至大陸地區福清市,並各於如附表一結婚時間欄所示時間,與如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辦理假結婚後,如附表一臺灣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即先於如附表一回臺灣時間欄所示時間返回臺灣地區(詳均如附表一所示)。其後,乙○○等上開人與如附表二臺灣地區人民欄、大陸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同附表一臺灣地區人民欄、大陸區人民欄所示之人)復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推由如附表二臺灣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二登記時間欄所示時間,至附表二登記機關欄所示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使各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結婚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再由如附表二臺灣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向入出境管理局之承辦人員辦理申請如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來臺探親,而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於戶政主管機關對於結婚登記管理、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嗣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除附表二編號2 何鳳玉 、編號14 何愛英 外)乃分別於如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間欄所示時間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並由如附表二接機者欄所示之甲○○、梁謦麟等人接機(詳均如附表二所示),如附表二編號2、14所示何鳳玉、何愛英於著手申請取得旅行證後均未進入臺灣地區,因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證述,雖性質上亦屬審判外之陳述,惟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證人梁謦麟、林道旺、黃琦丹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任何佐證可認有顯不可信之情形,再上開證人亦已於法院審理中經檢察官及被告實施交互詰問。從而,上開證人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所為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坦承有如附表一編號
1-20所示犯行,惟否認有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犯行,辯稱其並未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假結婚及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等語;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否認有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其係在高雄市○○區○○街○○號經營滷味生意,並未參與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等語。
三、經查:㈠如附表一臺灣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各於如附表一到達大
陸地區時間欄所示時間至大陸地區福清市,並各於如附表一結婚時間欄所示時間,與如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辦理假結婚,其後,如附表二臺灣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二登記時間欄所示時間,至附表二登記機關欄所示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使各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結婚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嗣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欄所示之人(除附表二編號2何鳳玉、編號14何愛英外)乃分別於如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間欄所示時間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等事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自堪以認定。
㈡被告乙○○與梁謦麟、林道旺共謀以假結婚方式使大陸地
區人民非法進入○○○區○○○道旺與在○○○區○○○○道法負責介紹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假結婚,而由梁謦麟與黃琦丹在臺灣地區之報紙上刊登「赴大陸旅遊工作一個月,3-8萬元」廣告,並印製「兩岸姻緣一線牽,真心誠意、履約保證、正派經營、負責服務,甲000000000000、黃綺丹0000000000」之名片發放,而後向前來應徵之臺灣地區人民以提供機票、旅費及結婚後得收取人頭老公費3萬元、人頭老婆費8萬元為誘因,使臺灣地區人民同意至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假結婚,梁謦麟又負責代辦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所需文件,再推由乙○○、梁謦麟等人負責接、送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等工作,另由梁謦麟、林道旺與黃琦丹、陳世明(已歿)帶領臺灣地區人民至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假結婚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梁謦麟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1第176-179、222-223頁)、證人即共犯林道旺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1第221-223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黃琦丹於原審審理中結證(見原審卷1第33
6-345頁)、證人 郭櫻 於本院更一審審理中結證(見本院更一卷第145-146頁)、證人 張素女 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1第192頁、偵查卷4第31-36頁)、證人 黃金財 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見偵查卷1第58-59頁、原審卷2第88-92頁)、證人 黃曉琴 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見偵查卷1第55-57頁、原審卷2第54-55頁)、證人陳龍榮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1第139-142頁)、證人 喬湘波 、 謝凰宮 、 黃壽南 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1第153-157頁)、證人 楊常忠 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
6第44-45頁),均已明確,且梁謦麟、黃琦丹亦經本件判決罪刑確定,有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及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又被告乙○○亦坦承有如附表一編號1-20所示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經核與上開證據相符,亦可認定。
㈢被告乙○○固辯稱其並未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假
結婚及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等語。然觀諸:
⒈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梁謦麟於偵查中結證稱:「(問:
本件媒介大陸人士與台灣人民假結婚使大陸人民入境之集團成員有何人?)林道旺、陳世明、乙○○、黃琦丹跟我5人」、「林道旺是老板,他負責介紹大陸的人給台灣人認識,大陸所有的業務都是他負責,陳世明負責帶團去大陸,有時後幫忙辦理一些事務,例如送機、接機,代辦護照及單身證明等證件,乙○○負責辦理護照、單身證明還有接機、送機,並且幫張素女辦理接送機的工作,黃琦丹負責帶團去大陸,回來也會辦相關證件」、「(問:乙○○負責何事?)負責接電話,有臺灣人看到報紙打電話來接洽後約在外面見」、「(問:乙○○可得到什麼好處?)就是辦成案件的抽成」、「(問:高雄負責仲介業務有何人?)黃琦丹、乙○○、我……」、「一開始是乙○○找林道旺的」等語(見偵查卷1第177-178、223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我是透過乙○○介紹接觸林道旺等人」等語(見原審卷2第40頁)。
⒉證人林道旺於偵查中結證稱:「……大陸地區的人民支
付相當新台幣1萬元的費用,扣除機票、食宿約3萬5千元,剩下的錢由臺灣人頭、我哥哥、梁謦麟分得,但梁謦麟說他有三個股東,他們再均分……黃琦、丹乙○○都是梁謦麟的人員……」、「是乙○○及梁謦麟一起在大陸認識,吃飯時談起的」等語(見偵查卷1第221頁)。
⒊被告乙○○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分別陳述:「(問:你
跟梁謦麟……合作仲介多久?)大約由92年3月到10月結束(黃曉琴案件結束)」、「……我回臺灣後,在農曆年期間林道旺有打電話給我,約我外出,遊說我從事兩岸人民婚姻仲介,當時我因為沒有工作,所以就答應了。後來由我介紹梁謦麟、黃琦丹、甲○○與林道旺認識。後來我、梁謦麟、黃琦丹都同意依照林道旺的指示來從事兩岸人民媒介結婚的事情。……」、「都是林道旺叫我做,才會犯下本案,我很後悔,請從輕量刑」等語(見警卷第21頁、原審卷1第129頁、原審卷2第21
8頁)。綜上各情, 足佐 被告乙○○與梁謦麟等人自始即謀議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且被告乙○○與梁謦麟等人各自分工負責不同行為,被告乙○○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應堪認定。被告乙○○其後改稱其並未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假結婚及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等語,應係避重就輕之詞,委無可採。
㈣被告甲○○固辯稱其係在高雄市○○區○○街○○號經營滷
味生意,並未參與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等語。然觀諸:
⒈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黃琦丹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甲
○○有於92年3月1日載送其及陳龍榮、廖穗強、陳清泉至機場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假結婚,並於前一晚將承租之高雄市○○區○○街○○號提供予陳龍榮、廖穗強、陳清泉過夜等語(見原審卷1第343、344頁)。
⒉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陳述其承租
之高雄市○○區○○街○○號有提供予次日欲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假結婚之臺灣地區人民過夜之情。
⒊參以被告甲○○、黃琦丹共同印製「兩岸姻緣一線牽,
真心誠意、履約保證、正派經營、負責服務,甲000000000000、黃綺丹0000000000」之名片使用,有該名附卷可稽(見警卷6第65頁),足認被告甲○○就梁謦麟、黃琦丹等人謀議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之情確實知悉及有意協力幫助。被告甲○○固辯稱其就該名片之事不知情,證人即共同被告梁謦麟、黃琦丹固亦證述被告甲○○未參與印製該名片等語,然衡諸被告甲○○苟確不知情無無意參與,梁謦麟、黃琦丹豈有執意擅自將被告甲○○之電話及住所印在名片上之必要?且被告甲○○倘接獲應徵者電話後未予轉達,亦將徒增梁謦麟、黃琦丹之困擾,實與常情有違,是被告甲○○所辯及梁謦麟、黃琦丹上開證述即無可信。
⒋另公訴人固起訴認被告甲○○與梁謦麟、黃琦丹等人就
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之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惟證人林道旺於本院前審審理中結證稱並不認識被告甲○○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43頁),梁謦麟於偵查中及本院前審審理中亦分別結證稱被告甲○○未參與仲介業務,其等所得並未分予被告甲○○等語(見偵查卷1第223頁、本院更一卷第181頁),而被告甲○○上開印製名片、提供住處予陳龍榮、廖穗強、陳清泉過夜及載送至機場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假結婚,亦均非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主要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佐被告甲○○與梁謦麟、黃琦丹等人就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之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被告甲○○應僅有幫助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及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乙○○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被告甲○○有幫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於
92年10月29日修正增定第79條第2項之規定,於同年12月31日施行。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增定第2項之法定刑則為「意圖營利而犯第1項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已提高,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及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已經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即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茲詳述如下:
⒈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後之法律較有利被告。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
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
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⒋又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綜合上述之比較,因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
⒌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五、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修正前刑法第56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66號判例可參)。核被告乙○○多次使公務員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結婚事項登載予公文書後持以行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乙○○多次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被告乙○○就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犯行,與梁謦麟、黃琦丹、陳世明、 林道法 、林道旺及附表
一、二所示台灣地區人民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梁謦麟、黃琦丹、陳世明、林道法、林道旺及附表一、二所示台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之人民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先後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被告乙○○先後多次使附表二所示(其中編號2、14除外)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及著手使附表二編號2、14所示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未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既遂罪。又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斷。另被告甲○○所為,係犯幫助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公訴人起訴認被告甲○○犯行應適用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規定論罪,尚有未當,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甲○○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乃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六、原判決就被告乙○○、甲○○部分認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乙○○多次使公務員將不實結婚事項登載予公文書後持以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判決漏未論罪,尚有疏誤。㈡被告甲○○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原判決認被告甲○○係共同正犯,亦有未合。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參與附表一、二編號21、22所示犯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瑕疵,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被告甲○○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甲○○不顧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進入臺灣地區,將影響本國勞工權益及勞工政策之推行,且損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俗,被告乙○○竟為貪圖個人利益,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前後應負責共犯之犯行共達22次,惡性原屬非輕,而被告甲○○則為被告乙○○等人提供協力,惟念及被告乙○○、甲○○前未曾犯罪,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乙○○本件行為後坦承部分犯行,且其所分擔行為就整體所應負刑責比例上尚屬輕微,所獲取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乙○○、甲○○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被告乙○○、甲○○犯罪時點均係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乃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被告乙○○及梁謦麟、黃琦丹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使附表一(即附表二)編號2-22所示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係涉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證人黃琦丹、梁謦麟等之證述、扣案之名片、在職證明書及其租用高雄市○○區○○街○○號供前往大陸地區之台灣人民暫住或聚會之地點等,資為其主要論據。惟被告甲○○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其係在高雄市○○區○○街○○號經營滷味,並未參與梁謦麟等人從事以假結婚之方式引進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事等語。經查:
㈠證人林道旺於偵查中結證稱梁謦麟表示其有三個股東,黃
琦丹、乙○○都是梁謦麟的人等語(見偵查卷1第221頁),於本院前審審理中結證稱不認識被告甲○○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43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梁謦麟於偵查中及本院前審審理中亦分別結證稱被告甲○○未參與仲介業務,其等所得並未分予被告甲○○等語(見偵查卷1第223頁、本院更一卷第181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黃琦丹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不確知被告甲○○有參與辦理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事等語(見原審卷1第336-345頁);是證人林道旺、梁謦麟、黃琦丹均未證述被告甲○○有共同參與使如附表二編號
2-22所示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事。
㈡被告甲○○承租之高雄市○○區○○街○○號有提供予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臺灣地區人民陳龍榮、廖穗強、陳清泉過夜,已如前述,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佐被告甲○○有將承租之上開房屋提供如附表一編號2-22所示之臺灣地區人士過夜,況被告甲○○將承租之上開房屋提供臺灣地區人士過夜亦非屬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構成要件行為。
㈢被告甲○○、黃琦丹固共同印製「兩岸姻緣一線牽,真心
誠意、履約保證、正派經營、負責服務,甲0000000000
00、黃綺丹0000000000」之名片使用,有該名片附卷可稽(見警卷6第65頁),惟並無證據足佐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人民係依上開名片撥打被告甲○○之電話前來應徵,是扣案名片亦不足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
㈣92年6月2日之南岸煙燻食品行所出具給 吳東陽 之員工職
務證明書上有被告 李健彰 之簽章,固有扣案職務證明書可佐(見警卷5第20頁)。惟被告甲○○始終否認扣案職務證明書係其所出具,且證人梁謦麟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那在職證明書確定不是甲○○開的,是我、乙○○或黃琦丹其中一人所開,隔了2、3年了,我不確定是誰開的」、「(問:是否經甲○○同意?)我不確定」等語(見原審卷2第41頁)。是自難僅憑證人梁謦麟於偵查中唯一不利於被告甲○○之供述,遽為其不利之採認。況扣案在職證明書之製發日期係92年6月2日,而在職證明書上記載之員工吳東陽係於92年4月25日在大陸地區福清市與大陸地區女子 陳小娟 辦理假結婚,大陸地區女子陳小娟亦已於同年5月20日進入臺灣地區,是該證明書與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亦無任何關聯性,即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有參與以假結婚之方式引進大陸地區人民陳小娟之事實。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佐被告甲○○有共同使附表二編號2-22所示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被告甲○○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被告甲○○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八、原審其餘共同被告及被告甲○○假結婚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部分均已分別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罪刑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30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3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臺灣地│到達大陸時間│大陸地│結婚時間│回臺灣時間│帶隊者│送機者│││區人民││區人民│││││├──┼───┼──────┼───┼──────┼──────┼───┼───────┤│1.│陳龍榮│92年3月1日│ 林洪英 │92年3月10日│92年3月13日│黃琦丹│梁謦麟、乙○○│├──┼───┼──────┼───┼──────┼──────┤陳世明│、甲○○││2.│廖穗強│92年3月1日│何鳳玉│92年3月12日│92年3月13日│││├──┼───┼──────┼───┼──────┼──────┤│││3.│陳清泉│92年3月1日│ 翁愛玉 │92年3月10日│92年3月13日│││├──┼───┼──────┼───┼──────┼──────┼───┼───────┤│4.│ 陳海成 │92年3月16日│ 吳炎玉 │92年3月21日│92年3月27日│梁謦麟│不詳│├──┼───┼──────┼───┼──────┼──────┤│││5.│ 曾文雄 │92年3月16日│ 吳燕英 │92年3月21日│92年3月27日│││├──┼───┼──────┼───┼──────┼──────┤│││6.│ 闕秋騰 │92年3月16日│ 黃玉華 │92年3月21日│92年3月27日│││├──┼───┼──────┼───┼──────┼──────┤│││7.│ 劉淑芬 │92年3月16日│楊常忠│92年3月25日│92年4月3日│││├──┼───┼──────┼───┼──────┼──────┼───┼───────┤│8.│謝凰宮│92年4月18日│ 柯孔章 │92年4月25日│92年4月30日││梁謦麟朋友、梁│├──┼───┼──────┼───┼──────┼──────┤│謦麟、陳世明││9.│吳東陽│92年4月18日│陳小娟│92年4月25日│92年4月30日│陳世明││├──┼───┼──────┼───┼──────┼──────┤│││10.│黃壽南│92年4月18日│ 陳雪珠 │92年4月24日│92年4月30日│││├──┼───┼──────┼───┼──────┼──────┼───┼───────┤│11.│ 喬湘濤 │92年5月24日│ 施愛妹 │92年6月3日│92年6月14日│││├──┼───┼──────┼───┼──────┼──────┤│││12.│喬湘波│92年5月24日│ 陳松玉 │92年6月10日│92年6月14日│││├──┼───┼──────┼───┼──────┼──────┤陳世明│梁謦麟││13.│ 黃則霖 │92年5月24日│ 陳雅珍 │92年6月10日│92年6月14日│││├──┼───┼──────┼───┼──────┼──────┤│││14.│ 劉寶清 │92年5月24日│何愛英│92年6月9日│92年6月14日│││├──┼───┼──────┼───┼──────┼──────┤│││15.│ 蔡嘉雄 │92年5月24日│ 林華芳 │92年6月10日│92年6月14日│││├──┼───┼──────┼───┼──────┼──────┼───┼───────┤│16.│ 龔福見 │92年7月17日│ 王愛珍 │92年7月30日│92年8月2日│林道旺│乙○○、 林友營 │├──┼───┼──────┼───┼──────┼──────┤│││17.│張素女│92年7月17日│ 王建明 │92年7月31日│92年8月2日│││├──┼───┼──────┼───┼──────┼──────┼───┼───────┤│18.│ 林榮和 │92年8月20日│ 李香英 │92年8月27日│92年8月28日│││├──┼───┼──────┼───┼──────┼──────┤│││19.│黃金財│92年8月20日│ 黃妹妹 │92年8月27日│92年8月28日│不詳│梁謦麟│├──┼───┼──────┼───┼──────┼──────┤│││20.│ 黎靜 雯│92年8月20日│ 姚盛和 │92年8月27日│92年8月28日│││├──┼───┼──────┼───┼──────┼──────┼───┼───────┤│21.│郭櫻│92年10月20日│ 丁建明 │92年10月22日│92年10月26日│林道旺│梁謦麟│├──┼───┼──────┼───┼──────┼──────┤│││22.│黃曉琴│92年10月20日│ 王世明 │92年10月22日│92年10月26日│││└──┴───┴──────┴───┴──────┴──────┴───┴───────┘附表二:
┌──┬───┬───┬──────┬──────┬──────┬───────┐│編號│臺灣地│大陸地│登記時間│登記機關│大陸地區人民│接機者│││區人民│區人民││(高雄市)│入境時間││├──┼───┼───┼──────┼──────┼──────┼───────┤│1.│陳龍榮│林洪英│92年3月24日│前鎮區戶政│92年5月17日│不詳│├──┼───┼───┼──────┼──────┼──────┼───────┤│2.│廖穗強│何鳳玉│92年3月18日│前鎮區戶政│未入境│不詳│├──┼───┼───┼──────┼──────┼──────┼───────┤│3.│陳清泉│翁愛玉│92年3月24日│三民區戶政│92年5月17日│不詳│├──┼───┼───┼──────┼──────┼──────┼───────┤│4.│陳海成│吳炎玉│92年4月10日│鳳山市戶政│92年6月5日│不詳│├──┼───┼───┼──────┼──────┼──────┼───────┤│5.│曾文雄│吳燕英│92年4月21日│ 苓雅區戶政 │92年6月5日│不詳│├──┼───┼───┼──────┼──────┼──────┼───────┤│6.│闕秋騰│黃玉華│92年4月9日│ 阿蓮鄉 戶政│92年6月5日│不詳│├──┼───┼───┼──────┼──────┼──────┼───────┤│7.│劉淑芬│楊常忠│92年4月11日│鳳山市戶政│92年5月21日│梁謦麟、黃琦丹│├──┼───┼───┼──────┼──────┼──────┼───────┤│8.│謝凰宮│柯孔章│92年5月16日│三民區戶政│92年7月15日│謝凰宮│├──┼───┼───┼──────┼──────┼──────┼───────┤│9.│吳東陽│陳小娟│92年5月16日│屏東市戶政│92年7月15日│黃壽南、吳東陽│├──┼───┼───┼──────┼──────┼──────┼───────┤│10.│黃壽南│陳雪珠│92年5月21日│林園區戶政│92年7月15日│黃壽南、吳東陽│├──┼───┼───┼──────┼──────┼──────┼───────┤│11.│喬湘濤│施愛妹│92年6月26日│屏東市戶政│92年8月4日│梁謦麟│├──┼───┼───┼──────┼──────┼──────┼───────┤│12.│喬湘波│陳松玉│92年6月26日│屏東市戶政│92年8月4日│喬湘波、梁謦麟│├──┼───┼───┼──────┼──────┼──────┼───────┤│13.│黃則霖│陳雅珍│92年7月16日│鳳山市戶政│92年8月13日│不詳│├──┼───┼───┼──────┼──────┼──────┼───────┤│14.│劉寶清│何愛英│92年7月18日│左營區戶政│未入境│不詳│├──┼───┼───┼──────┼──────┼──────┼───────┤│15.│蔡嘉雄│林華芳│92年7月14日│前鎮區戶政│92年12月19日│不詳│├──┼───┼───┼──────┼──────┼──────┼───────┤│16.│龔福見│王愛珍│92年8月21日│林園鄉戶政│92年9月29日│龔福見│├──┼───┼───┼──────┼──────┼──────┼───────┤│17.│張素女│王建明│92年8月20日│燕巢鄉戶政│92年10月13日│張素女、乙○○│├──┼───┼───┼──────┼──────┼──────┼───────┤│18.│林榮和│李香英│92年9月12日│ 楠梓區戶政 │92年12月20日│不詳│├──┼───┼───┼──────┼──────┼──────┼───────┤│19.│黃金財│黃妹妹│92年9月12日│楠梓區戶政│92年12月20日│不詳│├──┼───┼───┼──────┼──────┼──────┼───────┤│20.│ 黎靜雯 │姚盛和│92年9月12日│岡山鎮戶政│92年12月19日│不詳│├──┼───┼───┼──────┼──────┼──────┼───────┤│21.│郭櫻│丁建明│92年11月25日│三峽鎮戶政│93年2月22日│不詳│├──┼───┼───┼──────┼──────┼──────┼───────┤│22.│黃曉琴│王世明│92年12月30日│楠梓區戶政│93年2月4日│不詳│└──┴───┴───┴──────┴──────┴──────┴───────┘附表三:
┌─┬─────────────┬───────┬──────────┐│編│書證名稱│出處│待證事實││號││││├─┼─────────────┼───────┼──────────┤│1│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陳龍榮)│警五卷P185│92.3.1出境,92.3.13│││││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林洪英)│警五卷P185背面│92.5.17入境,95.11.│││││15出境。│││││93.1.31入境,94.2.23│││││出境。││├─────────────┼───────┼──────────┤││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補出)境│警五卷P186││││申請書(林洪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五卷P187背面││││行證申請書2份(林洪英)│、189│││├─────────────┼───────┼──────────┤││陳龍榮戶籍謄本│警五卷P188│92.3.10結婚,92.3.24│││││申登。││├─────────────┼───────┼──────────┤││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五卷P189背面││││證書(林洪英)││││├─────────────┼───────┼──────────┤││陳龍榮92.3.28辦理入臺證手│警五卷P190│委託黃琦丹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3│警五卷P190背面││││.24證明及陳龍榮、林洪英結│-191││││婚證明書│││├─┼─────────────┼───────┼──────────┤│2│廖穗強、何鳳玉92.3.11合同│警六卷P64││││書││││├─────────────┼───────┼──────────┤││大陸地區人民資訊管理系統(│偵4卷P69-71│無入境資料,入境效期│││何鳳玉)││94.7.2,配偶廖穗強。││├─────────────┼───────┼──────────┤││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廖穗強)│偵4卷P73│92.3.1出境,92.3.13│││││入境。││├─────────────┼───────┼──────────┤││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何鳳玉│原審卷二P226-2│何鳳玉92.1.3出境。│││)│││├─┼─────────────┼───────┼──────────┤│3│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陳清泉)│警五卷P205背面│92.3.1出境,92.3.13│││││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翁愛玉)│警五卷P206│92.5.17入境,92.11.│││││15出境。│││││93.2.16入境,94.2.8│││││出境。││├─────────────┼───────┼──────────┤││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補出)境│警五卷P207││││申請書(翁愛玉)││││├─────────────┼───────┼──────────┤││陳清泉92.3.28辦理入臺證手│警五卷P207背面│委託黃琦丹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五卷P208││││證書2份(翁愛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五卷P213││││行證申請書2份(翁愛玉)││││├─────────────┼───────┼──────────┤││陳清泉戶籍謄本│警五卷P215│92.3.10結婚,92.3.24│││││申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3│警五卷P217背面││││.24證明及陳清泉、翁愛玉結│-218││││婚證明書│││├─┼─────────────┼───────┼──────────┤│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陳海成)│警五卷P173背面│92.3.16出境,92.3.27│││││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吳炎玉)│警五卷P174│92.6.5入境,95.2.17│││││出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五卷P174背面││││行證申請書(吳炎玉)│-175│││├─────────────┼───────┼──────────┤││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4│警五卷P175背面││││.8證明及陳海成、吳炎玉結婚│-176││││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五卷P176背面││││證書(吳炎玉)││││├─────────────┼───────┼──────────┤││陳海成92.4.10辦理入臺證手│警五卷P177│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陳海成戶籍謄本│警五卷P177背面│92.3.21結婚,92.4.10│││││申登。││├─────────────┼───────┼──────────┤││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補出)境│警五卷P178││││申請書(吳炎玉)│││├─┼─────────────┼───────┼──────────┤│5│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曾文雄)│警五卷P180│92.3.16出境,92.3.27│││││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吳燕英)│警五卷P180背面│92.6.5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五卷P181││││行證申請書(吳燕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五卷P182││││證書(吳燕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4│警五卷P182背面││││.8證明及曾文雄、吳燕英結婚│-183││││證明書││││├─────────────┼───────┼──────────┤││曾文雄92.4.25辦理入臺證手│警五卷P183背面│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曾文雄戶籍謄本│警五卷P184│92.3.21結婚,92.4.21│││││申登。│├─┼─────────────┼───────┼──────────┤│6│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闕秋騰)│警五卷P192│92.3.16出境,92.3.27│││││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黃玉華)│警五卷P192背面│92.6.5入境,92.12.3│││││出境。│││││93.2.13入境,95.1.31│││││出境。│││││95.2.22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五卷P193、││││行證申請書2份(黃玉華)│201背面-202│││├─────────────┼───────┼──────────┤││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五卷P194、││││證書3份(黃玉華)│197、202背面│││├─────────────┼───────┼──────────┤││闕秋騰戶籍謄本│警五卷P194背面│92.3.21結婚,92.4.9│││││申登。││├─────────────┼───────┼──────────┤││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警五卷P196││││或定居申請書(黃玉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4│警五卷P203││││.8證明及闕秋騰、黃玉華結婚│││││證明書││││├─────────────┼───────┼──────────┤││闕秋騰92.4.9辦理入臺證手續│警五卷P204背面│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委託書││手續。│├─┼─────────────┼───────┼──────────┤│7│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劉淑芬)│警五卷P220│92.3.16出境,92.4.3│││││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楊常忠)│警五卷P220背面│92.5.21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五卷P221││││行證申請書(楊常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五卷P222││││證書(楊常忠)││││├─────────────┼───────┼──────────┤││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4│警五卷P223背面││││.11證明及楊常忠、劉淑芬結│-225││││婚證明書││││├─────────────┼───────┼──────────┤││劉淑芬戶籍謄本│警五卷P226│92.3.25結婚,92.4.11│││││申登。││├─────────────┼───────┼──────────┤││劉淑芬92.4.10辦理入臺證手│偵3卷P163│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8│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謝凰宮)│警六卷P84背面│92.4.18出境,92.4.30│││││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六卷P85││││行證申請書(柯孔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六卷P86││││證書(柯孔章)││││├─────────────┼───────┼──────────┤││謝凰宮92.5.20辦理入臺證手│警六卷P86背面│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謝凰宮戶籍謄本│警六卷P87背面│92.4.25結婚,92.5.16│││││申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5│偵2卷P98-99││││.15證明及謝凰宮、柯孔章結│││││婚證明書│││├─┼─────────────┼───────┼──────────┤│9│吳東陽92.5.20辦理入臺證手│警五卷P139│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吳東陽員工職務證明書│警五卷P140│南岸煙燻食品行,僱主│││││:甲○○。││├─────────────┼───────┼──────────┤││吳東陽92.6.2具結書│警五卷P146│主張與陳小娟婚姻屬實││├─────────────┼───────┼──────────┤││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吳東陽)│警六卷P88背面│92.4.18出境,92.4.30│││││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陳小娟)│警六卷P89│92.7.15入境,94.2.18│││││出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六卷P90││││行證申請書(陳小娟)││││├─────────────┼───────┼──────────┤││吳東陽92.6.2說明書│警六卷P92│經陳世明介紹與陳小娟│││││結婚,因手殘無法書寫│││││,由梁謦麟代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六卷P93││││證書(陳小娟)││││├─────────────┼───────┼──────────┤││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5│偵3卷P185-186││││.15證明及吳東陽、陳小娟結│││││婚證明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補出)境│偵3卷P188││││申請書(陳小娟)││││├─────────────┼───────┼──────────┤││吳東陽戶籍謄本│偵3卷P195│92.4.25結婚,92.5.16│││││申登。│├─┼─────────────┼───────┼──────────┤│10│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黃壽南)│警六卷P93背面│92.4.18出境,92.4.30│││││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陳雪珠)│警六卷P94│92.7.15入境,93.1.13│││││出境,93.2.29入境。││├─────────────┼───────┼──────────┤││黃壽南戶籍謄本│警六卷P94背面│92.4.24結婚,92.5.21│││││申登。││├─────────────┼───────┼──────────┤││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六卷P95││││證書2份(陳雪珠)││││├─────────────┼───────┼──────────┤││黃壽南92.5.23辦理入臺證手│警六卷P96背面│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六卷P97背面││││行證申請書2份(陳雪珠)│-99│││├─────────────┼───────┼──────────┤││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5│警六卷P100││││.15證明及黃壽南、陳雪珠結│││││婚證明書│││├─┼─────────────┼───────┼──────────┤│11│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喬湘濤)│警六卷P75背面│92.5.24出境,92.6.14│││││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施愛妹)│警六卷P76│92.8.4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六卷P76背面││││行證申請書(施愛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六卷P77││││證書(施愛妹)││││├─────────────┼───────┼──────────┤││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6│警六卷P77背面││││.23證明及喬湘濤、施愛妹結│-78││││婚證明書││││├─────────────┼───────┼──────────┤││喬湘濤戶籍謄本│警六卷P78背面│92.6.3結婚,92.6.26│││││申登。││├─────────────┼───────┼──────────┤││喬湘濤92.6.27辦理入臺證手│警六卷P79│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12│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喬湘波)│警六卷P72│92.5.24出境,92.6.14│││││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陳松玉)│警六卷P72背面│92.8.4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六卷P73││││行證申請書(陳松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六卷P74││││證書(陳松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6│偵3卷P221-222││││.23證明及喬湘波、陳松玉結│││││婚證明書││││├─────────────┼───────┼──────────┤││喬湘波戶籍謄本│偵3卷P223│92.6.10結婚,92.6.26│││││申登。││├─────────────┼───────┼──────────┤││喬湘波92.6.27辦理入臺證手│偵3卷P224│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13│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黃則霖)│偵3卷P229│92.5.24出境,92.6.14│││││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陳雅珍)│偵3卷P230│92.8.13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偵3卷P231││││行證申請書(陳雅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6│偵3卷P232-233││││.27證明及黃則霖、陳雅珍結│││││婚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偵3卷P234││││證書(陳雅珍)││││├─────────────┼───────┼──────────┤││黃則霖戶籍謄本│偵3卷P235│92.6.10結婚,92.7.16│││││申登。│├─┼─────────────┼───────┼──────────┤│14│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劉寶清)│偵3卷P240│92.5.24出境,92.6.14│││││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何愛英)│偵3卷P241│無入境紀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偵3卷P242││││行證申請書(何愛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偵3卷P245││││證書(何愛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6│偵3卷P246-247││││.23證明及劉寶清、何愛英結│││││婚證明書││││├─────────────┼───────┼──────────┤││劉寶清戶籍謄本│偵3卷P248│92.6.9結婚,92.7.18│││││申登。│├─┼─────────────┼───────┼──────────┤│15│蔡嘉雄辦理入臺證手續委託書│偵1卷P227│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手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蔡嘉雄)│偵3卷P252│92.5.24出境,92.6.14│││││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林華芳)│偵3卷P253│92.12.19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偵3卷P254││││行證申請書(林華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6│偵3卷P255、257││││.23證明及蔡嘉雄、林華芳結│││││婚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偵3卷P256││││證書(林華芳)││││├─────────────┼───────┼──────────┤││蔡嘉雄戶籍謄本│偵3卷P258│92.6.10結婚,92.7.14│││││申登。│├─┼─────────────┼───────┼──────────┤│16│旅客入出境明細表(張素女、│警四卷P163│張素女、龔福見均於92│││龔福見)││.7.17由小港機場出境│││││到香港,92.8.2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龔福見)│警六卷P101│92.7.17出境,92.8.2│││││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王愛珍)│警六卷P101背面│92.9.29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六卷P102││││行證申請書(王愛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六卷P103││││證書(王愛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8│警六卷P103背面││││.20證明及龔福見、王愛珍結│-105││││婚證明書││││├─────────────┼───────┼──────────┤││龔福見戶籍謄本│警六卷P106│92.7.30結婚,92.8.21│││││申登。││├─────────────┼───────┼──────────┤││龔福見92.8.21辦理入臺證手│警六卷P106背面│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17│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張素女)│警一卷P50│92.7.17出境,92.8.2│││││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王建明)│警一卷P78│92.10.13入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警一卷P79-80││││或定居申請書(王建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一卷P81││││證書(王建明)││││├─────────────┼───────┼──────────┤││張素女戶籍謄本│警一卷P85│92.7.31結婚,92.8.20│││││申登。││├─────────────┼───────┼──────────┤││張素女92.8.21辦理入台證手│警三卷P58│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三卷P149-150││││行證申請書(王建明)││││├─────────────┼───────┼──────────┤││旅客入出境明細表(張素女、│警四卷P163│張素女、龔福見均於92│││龔福見)││.7.17由小港機場出境│││││到香港,92.8.2入境。││├─────────────┼───────┼──────────┤││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偵3卷P279-280│張素女委託梁謦麟辦理│││進行表暨委託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8│偵3卷P281-283││││.20證明及張素女、王建明結│││││婚證明書│││├─┼─────────────┼───────┼──────────┤│18│林榮和92.9.19說明書│警三卷P51│經 鍾秀月 介紹,到大陸│││││與李香英結婚。││├─────────────┼───────┼──────────┤││林榮和92.9.15辦理入台證手│警三卷P56│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林榮和)│警三卷P72│92.8.20出境,92.8.28│││││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李香英)│警三卷P73│92.12.20入境,94.12.│││││23出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9│警三卷P100-104││││.12證明及林榮和、李香英結│││││婚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三卷P125││││證書(李香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三卷P146-147││││行證申請書(李香英)││││├─────────────┼───────┼──────────┤││旅客入出境明細表(林榮和、│警四卷P161-162│林榮和、黃金財、黎靜│││黃金財、黎靜雯)││雯均於92.8.20由小港│││││機場出境到澳門,92.8│││││.28入境。│├─┼─────────────┼───────┼──────────┤│19│黃金財92.9.15辦理入台證手│警三卷P8│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黃金財92.9.23說明書│警三卷P9│經鍾秀月介紹,到大陸│││││與黃妹妹結婚。││├─────────────┼───────┼──────────┤││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黃金財)│警三卷P70│92.8.20出境,92.8.28│││││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黃妹妹)│警三卷P71│92.12.20入境。││├─────────────┼───────┼──────────┤││黃金財戶籍謄本│警三卷P84│92.8.27結婚,92.9.12│││││申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4.8│警三卷P109-110││││.31證明及黃金財、黃妹妹結│││││婚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三卷P120-121││││證書2份(黃妹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三卷P140-141││││行證申請書(黃妹妹)││││├─────────────┼───────┼──────────┤││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警三卷P142-143││││或定居申請書(黃妹妹)││││├─────────────┼───────┼──────────┤││旅客入出境明細表(林榮和、│警四卷P161-162│林榮和、黃金財、黎靜│││黃金財、黎靜雯)││雯均於92.8.20由小港│││││機場出境到澳門,92.8│││││.28入境。│├─┼─────────────┼───────┼──────────┤│20│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黎靜雯)│警一卷P49│92.8.20出境,92.8.28│││││入境。│││││92.10.19出境,92.10.│││││28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姚盛和)│警一卷P51│92.12.19入境,93.5.│││││23出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一卷P52││││行證申請書(姚盛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一卷P53││││證書(姚盛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9│警一卷P68-69││││.12證明及姚盛和、黎靜雯結│││││婚證明書││││├─────────────┼───────┼──────────┤││黎靜雯戶籍謄本│警一卷P70│92.8.27結婚,92.9.12│││││申登。││├─────────────┼───────┼──────────┤││黎靜雯92.9.15辦理入臺證手│警一卷P71│委託梁謦麟代辦入台證│││續委託書││手續。││├─────────────┼───────┼──────────┤││黎靜雯92.9.22說明書│警三卷P53│經張素女介紹,到大陸│││││與姚盛和結婚。││├─────────────┼───────┼──────────┤││旅客入出境明細表(林榮和、│警四卷P161-162│林榮和、黃金財、黎靜│││黃金財、黎靜雯)││雯均於92.8.20由小港│││││機場出境到澳門,92.8│││││.28入境。│├─┼─────────────┼───────┼──────────┤│21│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丁建明)│警一卷P27│93.2.22入境,93.9.17│││││出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郭櫻)│警一卷P28│92.10.20出境,92.10.│││││26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一卷P30-31││││行證申請書(丁建明)││││├─────────────┼───────┼──────────┤││郭櫻92.12.3說明書│警一卷P32│經 林榮華 介紹,到大陸│││││與丁建明結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一卷P33││││證書(丁建明)││││├─────────────┼───────┼──────────┤││福州市公證處結婚證明書(丁│警一卷P34││││建明、郭櫻)││││├─────────────┼───────┼──────────┤││郭櫻戶籍謄本│警一卷P35│92.10.22結婚,92.11.│││││26申登。││├─────────────┼───────┼──────────┤││旅客入出境明細表(林道旺、│警一卷P114-115│林道旺、郭櫻、黃曉琴│││郭櫻、黃曉琴)││均於92.10.20由中正機│││││場出境到香港,92.10.│││││26入境。│├─┼─────────────┼───────┼──────────┤│22│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黃曉琴)│警一卷P113│92.10.20出境,92.10.│││││26入境。││├─────────────┼───────┼──────────┤││旅客入出境明細表(林道旺、│警一卷P114-115│林道旺、郭櫻、黃曉琴│││郭櫻、黃曉琴)││均於92.10.20由中正機│││││場出境到香港,92.10.│││││26入境。││├─────────────┼───────┼──────────┤││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王世明)│警三卷P76│93.2.4入境,94.11.17│││││出境。││├─────────────┼───────┼──────────┤││黃曉琴戶籍謄本│警三卷P86│92.10.22結婚,92.12.│││││30申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2.│警三卷P98-99││││12.30證明及黃曉琴、王世明│││││結婚證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警三卷P122││││證書(王世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警三卷P144-145││││行證申請書(王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