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吳聖林 被告 李嘉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4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