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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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鋐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俊忠 代理人 陳銘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李育真┌─────────────────────────────────────┐│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9年11月10│49,455元│FD0000000││││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