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胡寶仁 被告 胡哲瑋 上列被告胡哲瑋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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