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306號聲請人 林妙勵 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相對人 王德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王德權提起請求離婚等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調字第146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聲請時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因目前與四名子女共同生活,名下無財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取其所提本案卷證,查閱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尚非可遽認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鄧筱芸